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7163号
原告:四川诚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双巷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大得万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诚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大得万隆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诚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诚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诚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四川诚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