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2民初7727号
原告:新疆佳诚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靳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定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岸,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大得万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新疆佳诚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大得万隆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佳诚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佳诚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佳诚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406.64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5381.64元由本院退予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