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得万隆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大得万隆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8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四巷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大得万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10号22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伊犁分行解放路支行(账号:×××)和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大得万隆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乌市西虹东路腾飞大厦支行(账号:×××)账户上的存款17万元。新疆鼎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供了保全金额17万元的诉讼保全担保的保单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伊犁分行解放路支行(账号:×××)和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大得万隆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乌市西虹东路腾飞大厦支行(账号:×××)账户上的存款17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聂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