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14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杭,公司员工。
被告:乌鲁木齐市大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10号220室。
法定代表人:王龙。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大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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