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3323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大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10号220室。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微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25号2号楼2楼A1室。
法定代表人:徐双,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维耀,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贵,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市大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微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大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大得**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大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2340800元,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526.4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5501.4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长 韩珊
人民陪审员 王荣
人民陪审员 尹聚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徐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