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终4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奈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该厅基建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文旅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19)黑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询问方式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海园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海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60元,减半收取46,180元,由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