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5民初1721号
原告: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牡丹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江南。
负责人:**,主任。
原告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黑1005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黑10民终7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黑1005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80元,减半收取9290元,由原告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