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416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凯里市体育馆**********。
委托代理人:黄燕平,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住天柱县/div>
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山大道**逸景高山/div>
法定代表人:雷强。
本院在执行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由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01民初40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43200元及2020年3月31日前的违约金6800元,共计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股权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工商股权、网络资金及车辆登记;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通过传统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依法被执行人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人员名单。
2021年1月21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燕平,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燕平,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2601民初4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政旭
审判员  谢涓涓
审判员  杨凯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