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3891号
原告: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体育馆八栋一单元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6101473X1。
法定代表人:杨秀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燕平,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剑河圣尊俱**,住所地剑河县仰阿莎街道30米大街10号区房屋(原森发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9MA6H8M1T0D。
法定代表人:杨绍芳。
原告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剑河圣尊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梅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欧阳镌
书记员李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