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3884号
原告: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6101473X1。
法定代表人:杨秀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平(特别授权),女,1973年4月25日。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庭刚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贵州国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7元。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楚楚
书记员任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