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3096号
申请执行人:简尔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南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碧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路16号
申请执行人简尔戎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碧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我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5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简尔戎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民初5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永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