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碧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郝士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铭,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碧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碧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9)内0602民特1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执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及执行费2744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9月25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9月19日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碧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我院查控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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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娜和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阿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