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5财保4号
申请人:河北久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京府商贸城A区24号。
法定代表人:陈雷,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曲周县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河南疃镇河一村原镇政府对过。
法定代表人:袁献民,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久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32.29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河北久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曲周县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32.298万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永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苗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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