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复民初字第1488号
原告于**(。
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久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名县京府商贸城A区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秋艳诉被告河北久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秋艳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秋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秋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于秋艳负担。
审判员*韦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