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创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1381085323。
法定代表人:邵嵘。
委托代理人:支静雅,**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苏州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永安路128号1号楼3009室(横塘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13936133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申请执行人**创造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585民初5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苏州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创造电子有限公司货款7万元,被告分别在2020年11月15日、12月15日、2021年1月15日前各付5000元,2021年2月15日前付清余款55000元;二、被告苏州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有一期逾期支付,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原告并可以就被告尚欠款项从被告逾期之日起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担保人***对被告苏州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被告及担保人承担,在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五、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创造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801元(具体以申请执行书为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州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2021年3月1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创造电子有限公司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5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红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王云超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澄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