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808号
原告:**创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1381085323。
法定代表人:邵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静雅,**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佐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电池工业园汤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799137924。
法定代表人:周成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造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佐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造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现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造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创造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坚
二0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