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277号
原告:***,男,194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发,系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199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邵嵘,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伟、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卞佳纯
书 记 员  卞佳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