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21722323XL。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7169924R。
法定代表人:王建宁。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云0302民初658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8506.67元及利息,执行费4528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曲靖市开发区路西侧有宗地一块,房屋5套,皆设置抵押,且被他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冻结银行账户1个,冻结金额约6800余元,因其账户为单位人民币不动户,扣划转账失败;无车辆。本院已将其依法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6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谢晓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