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1民初673号 申请人: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万宇国际商贸城一期B2-2幢1-3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21722323X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余,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申请人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上的执行款18750元予以冻结。***自愿用其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54)中的8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上的执行款18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8元,由申请人曲靖特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