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民初3410号
原告: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局*号楼*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673233992W。
法定代表人:张宁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
原告诚成公司诉称:2014年7月20日、2015年4月2日,原告诚成公司与被告对外建公司分别签订三份《专业分包施工合同》,被告将承建案外人欧亚管业(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的“海洋输油输气柔性管道项目”工程中的“1#车间北侧道路”、“1#车间东南角围挡外道路”、“1#车间南侧道路”分包给原告,工程结算金额为213212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33126元及迟延付款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外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外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该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域,因此,被告对外建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述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欧亚管业办公楼,该地点位于本院司法管辖区域,故本院依法对此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对外建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