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保341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局6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673233992W。
法定代表人:张宁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诚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160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