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恢468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局6号楼3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323399-2。
法定代表人:皮云栋,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名人花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959207-5。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经理。
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0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0元、执行费574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土地、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以及无收益类保险。
3.本院开展社会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标的额为6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旗
代理审判员  龚爱亭
代理审判员  刘顺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