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晟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称多县扎朵镇泥源综合加工砖厂与马某、青海晟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723民初146号
原告称多县扎朵镇泥源综合加工砖厂,住所地称多县扎朵镇**龙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
法定代表人战某,系该厂厂长。
主要责任人冯某,汉族,系都市天府新区人,现住称多县扎朵镇**龙沟.
被告马某,男,系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县人,农民,高中文化程度,现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告青海晟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称多县扎朵镇泥源综合加工砖厂与被告马某、青海晟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称多县扎朵镇泥源综合加工砖厂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多县扎朵镇泥源综合加工砖厂的撤诉申请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称多县扎朵镇泥源综合加工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计331.5元,由称多县扎朵镇泥源综合加工砖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才仁旦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关却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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