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尔试验装备有限公司、宁波海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67号
申请人:江苏泰尔试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2932A
法定代表人:沈加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海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天峰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960124525。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尔试验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公司)与被告宁波海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尔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盛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1万元,并由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海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