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海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白音花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4执10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天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
申请执行人:***白音花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白音花镇白音花嘎查。
负责人:宋海山职务:副院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音花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524民初100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白音花镇中心卫生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清单,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为964606.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64606.00元。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名下有两台车辆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及其现场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房产、土地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及土地。
4、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
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内0524执10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胜
审判员  白鹏飞
审判员  梁云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