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齐齐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龙沙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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