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仝开强与齐齐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202民再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仝开强,男,回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该公司法律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仝开强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龙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黑0202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仝开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仝开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再审申请人仝开强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07)龙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受理费840.00元,减半收取420.00元,由再审申请人仝开强承担。
审 判 长  袁海波
人民陪审员  余 波
人民陪审员  郑荣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