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
被执行人:**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小区8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昂昂溪区区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202执1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