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 被执行人:**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小区8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昂昂溪区区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202执1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