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景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河海科技研发大厦第13层。
法定代表人:韩从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审被告:铜陵景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犁桥村。
法定代表人:汪根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XX,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号。
上诉人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景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皖0711民初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无需承担责任;其次一审法院在作出管辖裁定之前,未组织听证即作出了裁定,剥夺了上诉人陈述及抗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被上诉人依据《内部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请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支付工程款,系双方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争议。其次,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通过实体审查来确定,该项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新扬路改建工程属铜陵市郊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月英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继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采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