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马合环设备厂与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5财保107号
申请人无锡市金马合环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北区科技二街918号。
申请人无锡市金马合环设备厂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2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