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645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运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二街918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黑0109民初3394号***诉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相同、标的相同、且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黑0109民初339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