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3320号
原告:苏州南亚新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金屋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谨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南亚新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南亚新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南亚新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南亚新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