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102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都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581204721,大同市南郊区。
法定代表人闫辉,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都燃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102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鑫都燃油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20。因被执行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都燃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限期内履行(2018)豫1102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不动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申请执行人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公司进行了解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无其他财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日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都燃油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