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催字第12212号
申请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沙岭村。
法定代表人闫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
申请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号XXX;金额四万四千零九十五元三角二分;出票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到期日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付款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大同市依山依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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