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
法定代表人:岑新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都县星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三都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三都县。
法定代表人:杨盛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3日生,水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73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三都县星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都县星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东风日产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东风日产牌汽车,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爱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