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县星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都县星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执恢5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0日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三都县星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县。
法定代表人:潘世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世质,男,1961年11月3日生,户籍地贵州省都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世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世质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32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爱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