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991年2月1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三都县星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3日生,水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2民初18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1月08日向被执行人三都县星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都县星宇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于2008年5月31日登记有一辆东风日产牌轿车,车牌号为贵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贵XXXXXX东风日产牌轿车,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 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