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3101号
原告: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国茶港五华科创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黄发先,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周秘,系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冯峻林。
原告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夏丽雯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