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2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8257996。
住所地:昆明市圆通北路86路冶金研究院内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昱久经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088894-2。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邦盛电器城12幢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
申请执行人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昱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39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4,841.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昆明昱久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无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王苹
人民陪审员*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