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冶金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3民初5811号
原告:云南冶金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辰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圆通北路**冶金研究院内**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冶金仁达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冶金仁达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云南冶金仁达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