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03民初2491号
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息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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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国荣
书记员 陶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