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03民初1539号
原告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4元,由原告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胜
法官助理 王静 书记员 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