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友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友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智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024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辖终3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智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吕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劲韬,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友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智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04民初10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案涉《佛山110kv丹雷联甲乙线、雷发线、雷某线、雷盐线等五回高压电缆迁改工程局放装置》合同性质认定错误,并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定。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佛山110kv丹雷联甲乙线、雷发线、雷某线、雷盐线等五回高压电缆迁改工程局放装置》显示,案涉工程为佛山海八路电缆隧道局部放电在线监测系统,上诉人提供电源及光纤传输电缆,被上诉人提供局部放电在线监测系统的主设备及相关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案涉工程并不涉及不动产工程建设,故本案应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案涉合同性质的认定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2号2号楼东一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