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杰力诺建材有限公司与青海中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4714号
原告:青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马金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彪,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中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淮中,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青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中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中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大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悦华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