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中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296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青海中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张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陕西省岐山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中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原、被告庭外协商一致,被告已给付工程款79567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协商一致,被告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学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怡慧
书 记 员 薛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