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兆金园艺有限公司

曲靖兆金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328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兆金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本科文化,教师,住沾益区。
曲靖兆金园艺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云0328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被告***2017年9月17日前偿还原告曲靖兆金园艺有限公司借款610000元。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曲靖兆金园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案件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名下有存款108343元,划拨并扣除8550元执行费后已由申请人领取,另有位于麒麟坤城艺墅香醍有一套房产及云D×××××号福克斯车一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结果反馈至申请人曲靖兆金园艺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对车辆及房产暂时不予处置。申请执行人曲靖兆金园艺有限公司也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及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曲靖兆金园艺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本案纳入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案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