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9民初493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开发区。
被告: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光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雯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才恩吉德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