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27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光明路7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王雯彬,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雯彬,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雯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4日作出(2021)新2827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75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已依法受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雯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雯彬于2021年12月25日前向***支付欠款1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支付欠款50750元,欠款偿还完毕即了结本案;2、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5日书面作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雯彬未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静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7执1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启   明
审判员         达 仁
审判员     迪力木拉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赛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