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7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光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总经理。 ***与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827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支付欠款341215.49元,因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已依法受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偿还欠款84507.56元,就剩余欠款256707.93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还款80000元,2024年12月30日前向***还款80000元,2025年12月30日前向***还款956707.93元,给付完毕后即了结本案;2、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0日书面作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新疆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静县人民法院(2023)新2827执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达 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