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02民初5419号
原告:梁德君,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女,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二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郁,经理。
原告梁德君、***与被告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梁德君、***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德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德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0元,由梁德君、***负担。
审判员  陈祥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旭